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4/1/3 閱讀:4412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很難找到有關勞務派遣方面的規定,只是散見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門為解決管理問題而制定的一些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公司法設立公司的全部規定,并明確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這樣規定,是為設立勞務派遣單位設置門檻,提高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風險的能力。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本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正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第二,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這一規定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三,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間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同時還規定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作標準的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涉及三方關系,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三個關系,三方法律關系在實踐中十分不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也十分混亂,一旦出現爭議,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拒絕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此協議性質上應當屬于民事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將有利于明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從而避免發生爭議時雙方推諉現象的出現。